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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2-05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委托人: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人: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将下列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受委托人代为行使。

委托行政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过程中调查取证权;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权。

委托行政执法权限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均应做到以下要求:

1、委托人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的行 政执法权;

2、委托人应当对受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人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权,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指导;

4、受委托人不得越权行政;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6、受委托人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委托人:(公章)         受委托人:(公章)

 

    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