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桓仁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2年12月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情形 | 裁量基准 |
粮食违法行为裁量 | ||||
1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 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3条: 粮食收购 企业未 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 由粮食和 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 的, 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较轻, 并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 |
从轻处罚 |
情节较轻, 未按时限整改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
一般处罚 | 情节较重, 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责令改正, 并处2万元以上3万 元以 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 拒不备案的。责令改正,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 |||
2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 质量标准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 给予 警告, 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 , 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首次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且 涉及粮食数量5吨以下, 并及 时改 正 的 。责令改正 |
从轻处罚 |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且涉及 粮食数量5 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10万元 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且涉及 粮食数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 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造成不 良影响, 且涉及粮食数量500 吨以上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情形 | 裁量基准 |
3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 支付售粮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 给予 警告, 可以并处2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 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粮食收购者 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欠付时间 在1 个月以下 、金额1 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
从轻处罚 |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欠付时间 在1个月以上 、金额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欠付时间在1个月以上 、金额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欠付时间 在1个月以上、金额20 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2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4 |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 管理条例》 规定代扣 、代缴 税、费和其他款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 给予 警告, 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 , 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粮食收购者 违反本条 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 |
从轻处罚 | 违反规定代扣 、代缴税 、费和其他款项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违反规定代扣 、代缴税 、费和其他款项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 、费和其他款项10万元以上, 造成不 良影 响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2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5 |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 未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 全检验, 或者对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 用用途单独储存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 告, 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粮食收购者收 购粮食,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 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 作为非食用 用途单独储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5吨以下的。责令改正 |
从轻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5吨以上50吨以下 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可以 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50吨以上100吨以 下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可 以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上, 造成 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 予以警 告, 并处2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情形 | 裁量基准 |
6 |
从事粮食收购 、销售 、储存 、 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 料 、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 食经营台账, 或者未按照规 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 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 给予 警告, 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 , 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粮食收 购、销售 、储存 、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 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或者未按照规 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粮食经营台账记录不规范, 并 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 |
从轻处罚 |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 年 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可以 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未及时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 据和 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蓄意 瞒报、虚报、拒报粮食经营统 计数 据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2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7 |
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 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 验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 给予 警告, 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 , 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罚款: (六)粮食储存企 业未按照 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5吨以下的。责令改正 |
从轻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5吨以上50吨以下的 | |||
一般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可 以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100 吨以上, 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 告, 并处2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情形 | 裁量基准 |
8 |
粮食收购者 、粮食储存企业 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 途销 售出库的: (一) 真菌 毒素 、 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 质以及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 ( 二) 霉变或者色泽 、 气味异常的; ( 三)储存期 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 隔期的; ( 四) 被包装材料 、 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 五) 其他法律 、法规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 用用途销售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7条: 粮食收购 者 、粮 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的, 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 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的, 并处货 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真菌 毒素 、农药残留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 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 、气 味异常的; ( 三)储存期 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 四)被包装材 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 律、法 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 食用用途销售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数量不超过1吨,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
从轻处罚 |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涉及数量超过1吨、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 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 上3倍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5 万元以上的,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 上5倍以下罚款 | |||
9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 有如下情形的: 虚报粮食收 储数量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 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由 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 警告, 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200 万元 以上 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 |
从轻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没 收违法所 得, 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 款 | |||
一般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500吨以上1000 吨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1000吨以上, 造成不良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 处2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情形 | 裁量基准 |
10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 , 有如下情形的: 通过以陈顶 新 、以次充好 、低收高转 、 虚假购销、虚 假轮换、违规 倒卖等方式, 套取粮食价差 和财政补贴, 骗取信贷资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 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由 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 警告, 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的, 并处200 万元 以上500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通 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 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 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 贴, 骗取信贷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或者 骗取信贷资金不足5000元的。责令 改正 |
从轻处罚 | 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或者 骗取信贷资金5000元以上10 万 元 以下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罚 款 | |||
一般处罚 | 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或者 骗取信贷资金10万元以上50 万 元 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或者 骗取信贷资金50万元以上, 造成不 良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 , 有如下情形的: 挤占 、挪用 、 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 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由 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 警告, 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的, 并处200 万元 以上500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挤 占、挪用 、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 信贷资金不足5000元的。责令改正 |
从轻处罚 | 挤占 、挪用 、克扣财政补贴 、 信贷资金5000元以上10 万元以 下 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挤占 、挪用 、克扣财政补贴 、 信贷资金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 下 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 、 信贷资金50万元以上, 造成不良影 响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 , 有如下情形的: 以政策性粮 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 务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 从事政策 性粮食 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由 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 警告, 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的, 并处200 万元 以上500 万元以下罚款: ( 四) 以 政策性粮 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情节轻微, 及时改正, 没有给 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 |
从轻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100 吨以下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 款 | |||
一般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500吨以上, 且 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情形 | 裁量基准 |
13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 , 有如下情形的: 利用政策性 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 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 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粮食和储备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 处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 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五)利用政策性 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 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情节轻微, 及时改正, 没有给 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 |
从轻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100 吨以下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100吨以上500吨 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 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500 吨以上的, 且 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2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从事政策 性粮食经营活动 , 有下列情形的: 在政策性粮 食出库时掺杂使假 、以次充 好 、调换标的物, 拒不执行 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 从事政策 性粮食 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由 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 警告, 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 并处200 万元 以上500 万元以下罚款: ( 六) 在 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 物, 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 、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 涉 及粮 食不超过5吨的, 或者拒不 执行出库指令 、阻挠出库, 时 间不超 过5个工作日并且涉及粮 食数量不超过50吨的。责令改正 |
从轻处罚 |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 、以次充好 、调换标的物, 涉 及 粮食5吨以上50吨以下的, 或 者拒不执行出库指令 、阻挠出库 , 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并且涉及粮食数量5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责 令改正, 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罚 款 | |||
一般处罚 |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 、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 涉 及粮 食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或者拒不执行出库指令 、阻挠 出库 , 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并且 涉及粮食数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 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 、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 涉 及粮 食100吨以上的, 或者拒不 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时 间超过 5个工作日并且涉及粮食 数量1000 吨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 处2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情形 | 裁量基准 |
15 |
从事政策 性粮食经营活动 , 有下列情形的: 购买国家限 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 违规 倒卖或者不按 照规定用途处 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 从事政策 性粮食 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由 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 警告, 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 并处200 万元 以上500 万元以下罚款: ( 七) 购 买国家限 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 违规倒卖或者不 按 照规定用途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情节轻微, 及时改正, 没有给 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 |
从轻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5 吨以下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 款 | |||
一般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5吨以上50吨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万元 以上 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50吨以上的, 且 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从事政策 性粮食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形的: 擅自动用政 策性粮食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9条: 从事政策 性粮食 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由 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并处200 万元 以上500 万元以下罚款: (八) 擅自动 用政策性粮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 月22日 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不予处罚 | 情节轻微, 及时改正, 没有给 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 |
从轻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100 吨以下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 款 | |||
一般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100 吨以上500吨 以 下 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涉及粮食数量500 吨以上的, 且 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2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