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涉关单位: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9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一、基本概况:根据《中共桓仁满族自治县委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桓委发〔2019〕2号)规定,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桓仁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等。
4.部委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
5.省政府规章:《辽宁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等。
三、主要职责: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政策并贯彻实施等职责。
四、领导岗位职责:
1.主要领导岗位职责:主持和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想全面工作。
2.分管执法工作领导岗位职责: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安排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
五、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 桓仁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
负责涉林行政执法检查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局 长:高雁安,协助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安排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
副局长:王孝华,组织各森林派出所开展涉林行政执法检查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预审科科长唐凡,负责局长及副局长交办的行政案件查处工作。
所长金万波,负责华来镇、木盂子镇、八里甸镇地区涉林行政执法检查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所长金永成,负责桓仁镇、雅河乡、普乐堡镇、向阳乡地区涉林行政执法检查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所长于闯,负责黑沟乡、古城镇、北甸子乡地区涉林行政执法检查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所长李志新,负责二棚甸子镇、沙尖子镇、五里甸子镇地区涉林行政执法检查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中心自然资源所
负责辖区内动态巡查工作、日常执法工作、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负责人:周宁,负责全面工作。
所 员:李宁,负责组织动态巡查工作、日常执法工作、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所 员:兰新龙,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华来自然资源所
负责辖区内动态巡查工作、日常执法工作、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所长:赵成刚,负责组织动态巡查工作、日常执法工作、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所员:于飞,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雅河自然资源所
负责辖区内组织动态巡查工作、日常执法工作、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所长:李少奎,负责组织动态巡查工作、日常执法工作、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科员:张志成、陈桂升、张浚益负责安全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五)二棚甸子自然资源所
负责辖区内动态巡查工作、日常执法工作、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所长:张铁羽,负责所内全面。
所员:原有海,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王岩,负责动态巡查,案件执法处理,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六)黑沟自然资源所
负责辖区内动态巡查工作、日常执法工作、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所长:任劲秋、负责组织动态巡查工作、日常执法工作、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所员:衣兵、修星宇、汪殿丽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配套制度:见附件。
附件: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评议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任务分解、量化考核、责任到人,强化全局的“团队精神”,激发全局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改革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落实责任等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形成以自然资源监督工作综合目标考核为核心内容的激励、约束、绩效考核和分配制度。
二、目标管理原则
(一)坚持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创新机制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坚持平时与年终、定量与定性、综合目标考核与个性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目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考核办法、统一评分标准的原则。
三、目标管理责任
(一)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局长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目标管理总责任人。
(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下达的目标向领导负责,按分工对本部门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目标的落实。
四、目标管理组织
(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分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局目标管理工作。
(二)法制办负责局自然资源目标管理、督查督办日常工作,加大协调、督查力度,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制度。
五、目标考核方法
(一)对照职责分工,对全年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各部门据此确定本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到每月。
根据职能分工,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二)半年自查和组织抽查。
每半年都要对承办各项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局办公室,在自查基础上,由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解决。
(三) 年终考核。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对各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目标执行情况报告领导办公会议审定。根据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每年评选先进。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具体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财物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阻碍、拒绝对过错责任追究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经上一级行政机关认定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责任:
(一)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轻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主动发现行政执法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新证据出现,致使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六)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
第十条 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应当立即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我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自然资源局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执法主体。公示各执法机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权限。
第七条 执法人员。公示局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权限。
第八条 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事项。
第九条 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条 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救济渠道。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监督方式。公开自然资源局机关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接收并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局行政许可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许可条件、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部门、咨询渠道、投诉方式、是否收费、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以及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一律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对象、征收数量、征收依据、征收方式、缴纳时间、减免政策等;
(五)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县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公开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 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司法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编制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司法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编制我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四条 公开时限。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科室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五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局各科室、县森林公安局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部门,对所承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负责公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书面材料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 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五条 局各相关科室、县森林公安局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部门,负责对所承办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我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三章 记录的要求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进行书面记录并使用执法记录仪、手机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应当做到客观真实、规范完整,并突出可视化、可追溯的要求,并与文书相印证。
第十条 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应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予以书面记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记录仪、手机等音视频设备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二条 对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抽样取证,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第十三条 在开始进行执法时,要告知行政相对人已开启音视频设备,表明执法人员身份、说明执法意图、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执法结束时,征求行政相对人有无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或意见建议,确保音视频记录连续、完整。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不得自行保管,不得随便查阅、修改剪辑。
第十五条 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我局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我局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自然资源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办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处罚类决定:
1、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2、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
3、拟做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4、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5、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类决定:
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及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其他类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四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 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自然资源、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部门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向县司法局咨询。
第七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出继续调查、变更、程序纠正意见的,由承办部门调查、变更、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八条 承办人员、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未经法制审核或未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档案,执法决定书报法制机构备案。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不作为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条 对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负责对投诉举报行为的受理、转办、催办等工作,并对执法部门的处理予以配合和监督。
第五条 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应根据投诉举报的具体事项或特殊情况,指定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承办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写出办理报告,交领导批示。
第七条 局主要领导认为办理合格的,可予结案,通知投诉人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投诉举报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结束,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延长办理时限须由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接待、受理、批办、承办等经手人员,应严格保守有关秘密事项,在办理终结前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人透露。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需追究责任的,按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二)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
(三)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知识;
(五)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本单位领导班子每年度法制学习不少于10学时。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全体职工学法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四、坚持法制培训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分期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纳入年度领导干部培训计划。
五、坚持举办法制讲座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举办2次适合本单位干部需要的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辅导。
六、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加强自学法律知识,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七、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学以致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九、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一次学法用法考试工作。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还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自然资源执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的引导、规范功能。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所受行政处罚不同;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