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专题频道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4-5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5-29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序号

处罚决定

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结果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桓市监处罚〔2026〕13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张记****饭店(经营者:张**)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行为案

桓仁满族自治县张记****饭店(经营者:张**)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6日

2

桓市监处罚〔2026〕14号

桓仁****经销店(经营者:毕**)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行为案

桓仁****经销店(经营者:毕**)

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3

桓市监处罚〔2026〕15号

桓仁****商店(经营者:杜**)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行为案

桓仁****商店(经营者:杜**)

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4

桓市监处罚〔2026〕16号

桓仁****商店(经营者:邵**)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行为案

桓仁****商店(经营者:邵**)

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5

桓市监处罚〔2026〕17号

桓仁****商店(经营者:梁**)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行为案

桓仁****商店(经营者:梁**)

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