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9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台账
|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9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台账 | |||||||
| 序号 | 案卷编号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被处罚对象性质(公民、个体工商户、法人) | 案情 | 处罚决定 | 处罚金额(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 | 备注 |
| 1 | 桓自然执罚字〔2025〕015号 | 王*涛 | 公民 | 王*涛,于2007年在桓仁镇黎明社区实华综合楼院内外共建设临时建筑物共计297.79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7.79平方米钢架结构的门市和280平方米砖混钢架结构的库房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临时建设。 | 1、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共计297.79平方米,其中,拆除在桓仁镇中心大街鸭绿江蛋糕工厂东侧楼头(红柳厂家直销)钢架结构门市17.79平方米,拆除在黎明社区实华综合楼院内为砖混钢架结构库房280平方米。 2、逾期不拆除的并处罚款: (1):19.474.64元×1倍=19,474.64元。 (2):117.376.88元×1倍=117,376.88元。 合计罚款:136.851.52元×1倍=136.851.52元。 | 136.851.52 | 2025年9月9日 |
| 2 | 桓自然执罚字〔2025〕017号 | 胡*林 | 公民 | 胡*林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18年4月至2022年8月在普乐堡镇大青沟村给清泉山旅游景区、史会军造地、景区景观鱼池建设、本村村民饮水井建设、大青沟河道及大雅河漂流景区上下清淤等工程和公益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擅自将所挖出的31000平方米砂石混合料拉回归为已有,现存放在砂场有12481立方米违法采出矿产品(河卵石11995立方米、河砂486立方米),将所采出的部分砂石混合料加工成品砂对外销售1409立方米获利8.43万元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属于无证开采。 |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采出在现场堆放的矿产品价值:149,110.00元(资源总量12481立方米,其中,河卵石11995立方米,价值119,950.00元;成品砂486立方米,价值29,16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销售1409立方米成品砂收入):84,300.00元; 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84,300.00元×50%=42,150.00元; 罚没款合计:275,560.00元; | 275,560.00 | 2025年9月17日 |
| 3 | 桓自然执罚字〔2025〕018号 | 肖*全 | 公民 | 肖*全未经批准,于2021年擅自占用联合村集体土地面积138.54平方米(0.21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125.38平方米(0.19亩),占用建设用地面积13.16平方米(0.02亩),建设砖瓦结构的管理住房40.84平方米,建设简易遮雨棚59.99平方米,建设饲料存储加工简易库房37.71平方米,造成65.39平方米耕地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第三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其性质属于破坏耕地。 | 1、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在所破坏耕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面积125.38平方米(拆除所建设砖瓦结构的管理住房40.84平方米;拆除所建设简易遮雨棚(两个)59.99平方米;拆除所建设饲料存储加工简易库房24.55平方米),恢复125.38平方米(0.19亩)耕地种植条件; 2、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并处罚款(人民币): 耕 地:65.39平方米×25元/平方米×5.5倍=8,991.12元; | 8,991.12 | 2025年9月19日 |
| 4 | 桓自然执罚字〔2025〕019号 | 何* | 公民 | 当事人未经批准,于2023年4月占用大青沟村集体未利用地面积3871平方米(5.81亩),其中,堆放砂石料占地2932平方米( 4.4亩),安装加工机械设备占地939平方米(1.41亩),从事碎石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 | 1、责令限期改正,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3871平方米(5.81亩)土地上所安装的加工机械设备,清除在所占用的土地上堆放砂石料堆,恢复3871平方米(5.81亩)土地原状; 2、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人民币):3871平方米×150元/平方米=580,650.00元。 | 580,650.00 | 2025年9月17日 |
| 5 | 桓自然执罚字〔2025〕020号 | 魏*岩 | 公民 | 当事人未经批准,于2025年3月在雅河乡湾湾川村三组占用村集体土地面积15250.31平方米(22.88亩),其中,占用采矿用地15147.71平方米(22.72亩),占用交通运输用地12.40平方米(0.02亩),占用水域水利设施用地90.20平方米(0.14亩),堆放砂石料、安装加工机械设备和建设房屋占地7662.00平方米(11.50亩)(建设97.00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料堆占地7180.00平方米、安装机械设备占地385.00平方米)从事碎石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 、第六十条第1款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 | 1、责令限期改正,自行拆除在违法占地上新建设的建筑物建筑面积97.00平方米管理用房,拆除在385.00平方米地上安装的机械加工设备,恢复15250.31土地原状(合同约定植树)。 2、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人民币): 7662.00平方米×160元/平方米=1,225,920.00元。 | 1,225,920.00 | 2025年9月17日 |
| 6 | 桓自然执罚字〔2025〕021号 | 张*宏 | 公民 | 当事人未经批准,于2023年5月在八里甸子镇佛顶山村占用集体土地面积5461.35平方米(8.19亩),其中,占用耕地1262.91平方米(1.89亩),占用水域水利设施用地4198.44平方米(6.30亩),建设两处100平方米的彩钢房屋,在耕地堆放砂石料,安装机构加工设备从事砂石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第三十七条第2款、第六十条第1款的规定,其性质属于破坏耕地。 | 1、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所建房屋和机械设备,恢复1262.91平方米(1.89亩)耕地种植条件,恢复占用4198.44平方米(6.30亩)未利用地土地原状; 2、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 耕 地:700平方米×32元/平方米×7.25=162,400.00元; 河流水面:201平方米×100元/平方米=20,100.00元; 罚款合计:182,500.00元。 | 182,500.00 | 2025年9月17日 |
| 7 | 桓自然执罚字〔2025〕022号 | 胡*砂石场 | 个体工商户 | 企业未经批准,于2018年开始在大青沟村其承包的土地上堆放砂石料和安装加工机械设备,从事碎石加工活动,现场地上有石料堆放七处,机械设备场地二处,其占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 、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 | 1、责令限期改正,恢复所压占土地原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占地面积9740.00平方米(14.61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1853.00平方米(2.78亩),未利用地面积7887.00平方米(11.83亩),拆除地上机械加工设备,恢复面积9740.00平方米(14.61亩)土地原状。 2、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人民币): 基本农田:1853.00平方米×20元/平方米×0.5倍=18,530.00元; 未利用地:7887.00平方米×10元/平方米=78,870.00元; 罚款合计:97,400.00元。 | 97,400.00 | 2025年9月17日 |
| 8 | 桓自然执罚字〔2025〕023号 | 汤*峰 | 公民 | 未经批准,于2021年至2022年在二棚甸子镇二棚甸子村松兰沟占用建设用地7650平方米(11.47亩),堆放砂料,安装机械设备,建筑临时管理用房从事砂石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第六十条第1款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 | 1、责令限期改正,自行拆除在778平方米违法占地上安装的机械加工设备(安装鄂破机1套,球磨机1套,破碎机1套);拆除所建管理用房44平方米(一个为30平方米彩钢房屋,一个为14平方米的变电管理用房),恢复1067平方米(1.6亩)土地原状; 2、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人民币): 1067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06,700.00元。 | 106,700.00 | 2025年9月17日 |
| 9 | 桓自然执罚字〔2025〕024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杨*砂石场 | 个体工商户 | 桓仁满族自治县杨*砂石场未经批准,于2020年12月15日开始,占用村集体土地面积6917.77平方米(10.37亩),其中,占用其他园地面积6910.47平方米(10.36亩),占用河流水面面积7.3平方米(0.01亩),堆放砂石料和安装加工机械设备、建设彩钢管理用房103.33平方米,从事碎石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 | 1、责令限期改正,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农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建筑面积96.03平方米,其中,西侧房屋建筑面积72.18平方米,东侧房屋建筑面积23.85平方米,拆除地上机械加工设备,恢复6910.47平方米(10.36亩)其他园地土地原状。 2、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人民币): 压占其他园地: 5087.08平方米×10元/平方米×3倍=152,612.40元; 建房占其他园地: 61.41平方米×250元/平方米=15,352.50元; 建房占河流水面: 7.3平方米×150元/平方米=1,095.00元; 罚款合计:169,059.90元。 | 169,059.90 | 2025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