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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1-24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自然人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行政处罚生效期、截止期、执行状态(是否履行)

履行方式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桓市监处罚

〔2024〕

100号

桓仁喜庆酿酒坊(经营者:刘*伟)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桓仁喜庆酿酒坊(经营者:刘*伟)

92210522MACEFB0J9B

刘*伟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二、罚款3000元,共计3040元,上缴财政。



自动

履行

自动

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4日

 

2

桓市监处罚〔2024〕111 号

桓仁熙颜尚品化妆品店(经营者:崔*娜)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违法行为案

桓仁熙颜尚品化妆品店(经营者:崔*娜)

92210522MA0U814B6A

崔*娜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违法行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自动

履行

自动

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8日

 

3

桓市监处罚

〔2024〕

106号

桓仁永红商店(经营者:刘*刚)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案

桓仁永红商店(经营者:刘*刚)

92210522MA0U35RN4W

刘*刚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 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自动

履行

自动

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8日

 

4

桓市监处罚

〔2024〕

107号

桓仁兴华商店(经营者:董*华)涉嫌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单独存放案

桓仁兴华商店(经营者:董*华)

92210522MA0U35YY91

董*华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自动

履行

自动

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