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十二月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台账(综合行政执法队) |
单位名称(公章):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报送人:李少奎 报送日期:2024年12月1日 领导签字: |
序号 | 基本信息 | 处罚信息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被处罚对象性质 | 被处罚机构负责人姓名 | 处罚决定书 | 简要违法事实 | 适用法律依据 | 执法人员信息(2人及以上)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元) | 备案日期 |
文号 | 日期 | 姓名 | 执法证号 | 机构 | 个人 |
1 | 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何*仁 | 桓自然执罚字【2024】011号 | 2024/11/19 | 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规划变更审批,于2024年4月25日在桓仁镇南关文化中心东开发“蓝湾三期”商住建设项目中,违法建设建筑物3058.35平方米,经评估违法工程总造价2922,949.00元,其中,擅自超规划面积建设阁楼2639.04平方米工程造价2433,195.00元,未按规划建设商住419.31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489,754.00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五条第1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 李宁、代振志 | 06050214513、06050299045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92,294.90 |
| 2024/12/1 |
2 | 李* | 公民 | 李* | 桓自然执罚字【2024】012号 | 2024/11/20 | 李*于2024年9月28日未经批准,擅自在业主沟小北沟南沟开采建筑用石625立方米,出售获利20,00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1、2、3款 的规定,属于无证开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1款第一项 的规定。 | 王岩、张铁羽 | 2105220002、2105220014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30,000.00 | 2024/12/1 |
3 | 刘*华 | 公民 | 刘*华 | 桓自然执罚字【2024】013号 | 2024/11/28 | 刘*华未经批准,于2022年10月15日,在五里甸子村占用村集体土地50.19平方米(0.08亩),地类为果园,建筑房屋50.19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 ,第四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1款 ,以及《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非法占用土地(二)裁量基准第2条的规定。 | 王岩、张铁羽 | 2105220002、2105220014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5,019.00 | 2024/12/1 |
4 | 柳*国 | 公民 | 柳*国 | 桓自然执罚字【2024】014号 | 2024/11/26 | 柳*国,未经批准,于2019年春,擅自占用大甸子村集体耕地9736.02平方米(14.6亩)栽植红松树木发展林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第三十六条第3款 的规定。于2023年10月8日占用大甸子村集体耕地46.98平方米(0.07亩)安放粮仓(集装箱),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破坏耕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破坏耕地第二项裁量基准的规定。 | 王岩、张铁羽 | 2105220002、2105220014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14094 | 2024/12/1 |
5 | 滕*飞 | 公民 | 腾*飞 | 桓自然执罚字【2024】015号 | 2024/11/28 | 滕*飞未经用地审批,擅自于2024年9月1日在八里甸子镇秀里村陆家街占用村集体耕地1707.85平方米(2.56亩),其中,旱田1667.14平方米(2.5亩),水田40.71平方米(0.06亩),建设彩钢棚286.45平方米,建设彩钢房57.81平方米,从事机动车修配活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 的规定,属于破坏耕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以及《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项裁量基准的规定。 | 王岩、张铁羽 | 2105220002、2105220014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225,195.88 | 2024/12/1 |
6 | 郑* | 公民 | 郑* | 桓自然执罚字【2024】016号 | 2024/11/28 | 郑*未经批准,于2012年5月和2024年8月25日,未经用地审批,在老漫子村占用村集体土地941.7平方米(1.41亩),其中,耕地303.36平方米(0.45亩),其他林地227.56平方米(0.34亩),建设用地416.18平方米(0.62亩),建设房屋总面积379.07平方米(建设奇石馆(正房)197.49平方米,地窖75平方米(奇石馆房下东侧),彩钢房(西厢房)106.58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 ,第四十四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1款,以及《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非法占用土地(二)裁量基准第2条、4条的规定。 | 王岩、张铁羽 | 2105220002、2105220014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138,209.00 | 2024/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