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8月20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生效期、截止期、执行状态(是否履行)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桓)应急罚〔2024〕12号 | 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 | 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210522MADJML**** | 陈* | 1、在安全生产管理上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3、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4、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5、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6、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400000.00(肆拾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自动履行 | 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20日 |
2 | (桓)应急罚〔2024〕15号 | 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 | 董*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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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3、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06666.00(拾万陆千陆百陆十陆圆)罚款 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自动履行 | 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20日 |
3 | (桓)应急罚〔2024〕16号 | 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 | 吴*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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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4、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0666.60(壹万零陆百陆十陆圆陆角)罚款 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自动履行 | 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20日 |
4 | (桓)应急罚〔2024〕17号 | 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 | 马*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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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4、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0666.60(壹万零陆百陆十陆圆陆角)罚款 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自动履行 | 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20日 |
5 | (桓)应急罚〔2024〕18号 | 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 | 史*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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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4、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5、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0666.60(壹万零陆百陆十陆圆陆角)罚款 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自动履行 | 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