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件台帐(10月13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件台帐 | |||||||
序号 | 案卷编号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被处罚对象性质(公民、个体工商户、法人) | 案情 | 处罚决定 | 处罚金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 | 结案时间 |
1 | 桓自然执罚字 〔2023〕第(211)号 | 谢*祥 | 个人 | 桓仁县普乐堡镇大青沟村村民,于2006年4月占用普乐堡镇大青沟村基本农田553平方米,建设蛋鸡养殖棚,后期因经营不善,一直闲置。2021年4月,谢宝祥在原址重新翻修了养殖棚,简易结构,地面硬化,被卫片发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其性质属于破坏耕地。 | 1、责令改正,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2、处以罚款(人民币): (基本农田)553平方米×30元/平方米=16590元。 3、逾期不履行,移交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令改正,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 16590元 | 2023.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