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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件台帐(10月13日)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件台帐
序号案卷编号被处罚对象名称被处罚对象性质(公民、个体工商户、法人)案情处罚决定处罚金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结案时间
1桓自然执罚字 〔2023〕第(211)号谢*祥个人桓仁县普乐堡镇大青沟村村民,于2006年4月占用普乐堡镇大青沟村基本农田553平方米,建设蛋鸡养殖棚,后期因经营不善,一直闲置。2021年4月,谢宝祥在原址重新翻修了养殖棚,简易结构,地面硬化,被卫片发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其性质属于破坏耕地。

1、责令改正,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2、处以罚款(人民币):
(基本农田)553平方米×30元/平方米=16590元。
3、逾期不履行,移交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令改正,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16590元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