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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一季度案件公示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19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序号

处罚决定

文行政书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或违法自然人

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行政处罚生效期、截止期、执行状态(是否履行)

履行方式

信用记

录名称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桓市监处罚〔2023〕16号

辽宁省兴桓米业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辽宁省兴桓米业有限公司

 

91210522MA0YXRYC6R

 

尹*声

经核查辽宁省兴桓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桓仁大米外包装上标注厂名为辽宁省兴桓米业有限公司,内包装上标注厂名为桓仁满族自治县粮库粮油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的产品冒用他人厂名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罚款一万元上缴财政。

自动

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3月 29日

 

2

桓市监处罚〔 2023 〕13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玉峰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案

桓仁满族自治县玉峰商店

92210522

MAOUQQWY9H

刘*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销毁。 2.没收违法所得1.8元,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共计10001.8元,上缴财政。

自动

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3月 10日

序号

处罚决定

文行政书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行政处罚生效期、截止期、执行状态(是否履行)

履行方式

信用记

录名称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3

 

桓市监处罚〔 2023 〕9号

 

桓仁普乐堡镇盛东站前超市加盟店涉嫌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存放或者标示违法行为案

桓仁普乐堡镇盛东站前超市

92210522MA0U6K5X3U

 

孟*春

当事人在经营桓仁普乐堡镇盛东站前超市加盟店期间,经营已经超过保质期食品,且仍摆放在货架上,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 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 7000 元。 

 

 

自动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2月 28日

4

桓市监处罚〔2023〕15号

 

桓仁宏信大青沟加盟店(经营者:丛波)涉嫌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违法行为案

桓仁宏信大青沟加盟店

92210522M

A0U79760M

丛*

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中有超过保质期食品摆放在货架上,经责令整改后仍未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自动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3月 22日

序号

处罚决定

文行政书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自然人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行政处罚生效期、截止期、执行状态(是否履行)

履行方式

信用记

录名称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5

 桓市监处罚〔2023〕14号 

 

桓仁普乐堡镇双石商店涉嫌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违法行为案

桓仁普乐堡镇双石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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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中有超过保质期食品摆放在货架上,经责令整改后仍未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自动

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3月 22日

6

 

桓市监处罚〔2023〕10号

 

桓仁马五平价综合超市涉嫌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违法行为案

桓仁马五平价综合超市

 

92210522M

A0U65F9XB

马*平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摆放在货架上,经责令整改后仍未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 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 7000 元。

自动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2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