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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18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2.8.18

序号

处罚决定

文行政书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或违法自然人

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行政处罚生效期、截止期、执行状态(是否履行)

履行方式

信用记

录名称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桓市监罚决字〔 2022 〕45号

桓仁贸易市场*伟调料品商店(经营者杜*伟)涉嫌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违法行为案

 

桓仁贸易市场*伟调料品商店

92210522M

A0TR23214

杜*伟

当事人待售商品展示柜内摆放已过期的由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庄园佳品肥牛,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庄园佳品肥牛,且当事人仍未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自动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8月 8日

2

桓市监罚决字[2022]42号

桓仁鑫龙批发超市(经营者:徐*龙)涉嫌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案

桓仁鑫龙批发超市

92210522M

A100DF771

徐*龙

当事人销售的头牌黄桃罐头、真心温带什锦罐头已经超过保质期,对其政令整改。在2022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日式咖喱乌冬面已超过保质期。且仍摆放在货架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自动

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8月 1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2.8.18

序号

处罚决定

文行政书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自然人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行政处罚生效期、截止期、执行状态(是否履行)

履行方式

信用记

录名称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3

桓市监罚决字〔2022〕48号

 

桓仁杨*口腔诊所(经营者:杨*)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桓仁杨*口腔诊所

92210522MA

7G95H3XN

杨*

当事人2022年5月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共50支。截至2022年7月21日案发时,剩余40支,陈列在诊室内。构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一、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40支,并予销毁;二、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按五万元计算)0.2倍的罚款,共1万元,上缴财政。

自动

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8月 17日

4

桓市监罚决字〔2022〕46号

 

桓仁康平药店(经营者:刘*静)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桓仁康平药店

92210522MA0

WY0CC6E

刘*静

2022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桓仁康平药店购进的药品“迈之灵片”提供不出供货者的资质证明、随货同行单、发票等手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一、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予销毁;二、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按五万元计算)0.3倍的罚款,共1.5万元,上缴财政。

自动

履行

自动

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8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