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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6-27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序号

处罚决定

文行政书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自然人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行政处罚生效期、截止期、执行状态(是否履行)

履行方式

信用记

录名称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桓市监罚决字〔 2022 〕15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天宏加油站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桓仁满族自治县天宏加油站

91210522794811621G

 

钟*琴

经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桓仁满族自治县天宏加油站经销的-35号(Ⅳ)车用柴油,检验项目中硫含量、酸度(以KOH计)项目不合格,被判定为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

1、责令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156元;3、处以22064元罚款;共计24220元,上缴财政。

自动

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3月 11日

2

桓市监罚决字〔2022〕第3号

 

桓仁五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桓仁五女酒业有限公司

9121052276

83135222

刘*贝

桓仁五女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责令停业整顿
暂扣许可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四)的规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16瓶;2、没收违法所得1536元;3、处以50000元罚款;共计51536元,上缴财政。

自动

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2月 25 日

序号

处罚决定

文行政书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自然人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行政处罚生效期、截止期、执行状态(是否履行)

履行方式

信用记

录名称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3

桓市监罚决字【2022】30号 

 

桓仁永生金店(经营者:顾*军)涉嫌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法行为案

桓仁永生金店

92210522MA0WN3T47G

 

顾*军

桓仁永生金店(经营者:顾*军)在销售黄金柜台内摆放“金墩墩吊饰”16枚;涉嫌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10万元,上缴财政。

自动

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4月 8日

4

桓市监罚决字〔 2022 〕19号

 

桓仁乐购西域铁马服装档口(经营者:王*红)涉嫌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法行为案

桓仁乐购西域铁马服装档口

2105226

00179686

王*红

桓仁乐购西域铁马服装档口没有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仍悬挂在店铺的销售货架上进行销售。

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规定罚款0.15万元,上缴财政。

 

未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4月 6日

序号

处罚决定

文行政书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自然人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行政处罚生效期、截止期、执行状态(是否履行)

履行方式

信用记

录名称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5

桓市监罚决字〔 2022 〕20号

 

桓仁乐购美步鞋店(经营者:胡*)涉嫌未经奥林匹克标志

涉嫌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法行为案

桓仁乐购美步鞋店

92210522MA0U8DK008

 

胡*

桓仁乐购美步鞋店(经营者:胡*)没有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仍悬挂在店铺的销售货架上进行销售。

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规定罚款0.15万元,上缴财政。

 

未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4月 6日

6

桓市监罚决字〔 2022 〕22号

 

桓仁唐唐衣坊(经营者:唐*萍)涉嫌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法行为案

桓仁唐唐衣坊

92210522M

A0Y7N7N1Y

唐*萍

桓仁唐唐衣坊(经营者:唐*萍)没有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仍悬挂在店铺的销售货架上进行销售。

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规定罚款0.15万元,上缴财政。

 

未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4月 6日

序号

处罚决定

文行政书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或违法自然人

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行政处罚生效期、截止期、执行状态(是否履行)

履行方式

信用记

录名称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7

桓市监罚决字〔 2022 〕38号

桓仁八里甸子镇天宏建材商店(经营者:包*兴)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案

 

桓仁八里甸子镇天宏建材商店

92210522M

A0U1R53X6

包*兴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自动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5月 25日

8

桓市监罚决字〔 2022 〕39号

桓仁八里甸三宝平价超市(经营者:李*军)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案

桓仁八里甸三宝平价超市

92210522MA0U91KW5M

 

李*军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自动

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5月 25日

序号

处罚决定

文行政书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或违法自然人

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行政处罚生效期、截止期、执行状态(是否履行)

履行方式

信用记

录名称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9

桓市监罚决字【2022】40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田*经销店(经营者:田*)涉嫌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违法行为案

 

桓仁满族自治县田*经销店

92210522M

A0U8UB93J

田*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0.3万元罚款,上缴财政。

自动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6月 9日

10

桓市监罚决字【2022】37号

桓仁利群蔬菜水果商店(经营者:宋*群)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违法行为案

桓仁利群蔬菜水果商店

92210522MA0WRUAGXT

 

宋*群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自动

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5月 17日

序号

处罚决定

文行政书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或违法自然人

姓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行政处罚生效期、截止期、执行状态(是否履行)

履行方式

信用记

录名称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11

桓市监罚决字〔2022〕36号

宁*可涉嫌网络销售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违法案 

 

宁*可

220581**********73


当事人在明知是食品的情况下制作发布了带有“调节睡眠,增强抵抗力,保护肝肾,调整血糖,精准靶向,恶性细胞,延缓衰老,促进气血”“有着强大的防止感染新冠肺炎的作用”等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的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上缴财政。

自动履行

自动履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4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