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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01 13:30:04 浏览次数: 【字体:

桓政办发〔2022〕10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升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议事规则。

第二条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讨论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审议程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保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三条 涉及县政府层面的“三重一大”事项,须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章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

1.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重要工作安排。

2. 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3.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修订与废除。

4.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等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汇报、报告等。

5.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要行业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

6. 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科技教育、城区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7. 以县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重大对外交流合作事宜。

8. 涉及全县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重大事项。

9. 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含企业设立、改制、兼并重组、破产的重大决定等)。

10. 研究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11. 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

1.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请审定的干部任免事项。

3. 由县政府决定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

4. 研究县纪委监委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且需县政府党组提出建议意见的。

5. 其他需要由县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人事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

1. 国家战略和国家规划确定在我县实施的重大项目。

2. 涉及我县长远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民生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

3. 全县年度重点项目安排计划及其调整。

4. 县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由县直部门举办或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5. 其他需由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

1. 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2. 县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和调整。

3. 县本级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类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

4. 年度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模、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

5. 涉及100万元及以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县本级财政资金使用事项。

6. 涉及产业、人才、科技等财政性专项引导、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

7. 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8. 其他应由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期工作,由县政府班子成员分头负责,县政府各部门按程序提请县政府研究。县政府办公室依据《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提请县政府决策。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需提交县委审议的,按照县委有关规定程序要求办理;需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相关规则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前期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法律咨询、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公示听证、风险评估等。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或承办单位在前期调研论证和协调沟通的基础上,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规定,提出议题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报县长确定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三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人以及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一经作出,县政府班子成员和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县委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程序。

第十五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需经县委或县委、县政府共同做出的重大决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应当提请县委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县政府工作报告,依法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完成期限、具体内容和执行效果等,及时报告决策执行进展情况。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反馈上报。

第十八条 县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部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县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限期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明确的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政策解读:《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