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工作需要和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成员及下设机构职责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田永军 县长
副主任:王 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姜 霖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 东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孙开国 县住建局局长
侯 磊 县发改局局长
李玉东 县财政局局长
赵旭跃 县水务局局长
毕树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晓东 县文旅局局长
何焕新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郭鑫义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郎砚山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 勇 县住建局副局长、综合执法局局长
林玉华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成利 桓仁镇政府镇长
周文龙 县消防大队队长
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涉及规划属地单位)
二、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和修改《桓仁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审议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等重大规划,以及上述规划的调整。
(三)审议各类专项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上述规划的调整。
(四)审议特定区域规划,重点区域、重要地段(节点)的城市设计。
(五)审议大型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市政工程、标志性建筑、公共建筑和居住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建筑设计方案。
(六)审议关于城乡规划管理的重大政策、规则和标准等。
(七)审议重大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
(八)审议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编制年度规划计划以及年度规划编制经费预算。
三、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责
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内设专家会审委员会、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专家会审委员会
专家会审委员会是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的技术咨询和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对提交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讨论的事项进行技术评审、可行性评估、评价,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复核,提供技术咨询,提出评估或评审意见;专家会审委员会会议由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
专家会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总召集人:王 剑 县委常委、副县长
召 集 人: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隋世民 县住建局副局长
邹吉鹏 县住建局总工程师
张忠斌 县城建集团副经理
于 航 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股股长
孙新岩 县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经理
特约专家:韩秀烈 原政协副主席
专家会审委员会会议根据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及日常工作会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专家会审委员会会议需要,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可邀请市级以上有关专家参加。
(二)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是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及其他会务工作;审查提交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等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兼)。
四、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专家会审委员会会议两级会议制度。全体会议每个月召开1次,主要审议重大的城乡规划事项,包括需要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查或者上报的重大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规划建设的政策性和方向性问题、涉及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事项、城市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城市重要地段的总平面规划和建筑景观设计方案、重要地段和城市片区的详细规划或相应的城市设计、重要的市政工程设计和绿化工程设计、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等;专家会审委员会会议对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议题进行技术评审、可行性评估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确定并将有关议题上报日常工作会议审议。
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如有重要议题,经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全体会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经参加会议的半数成员同意,形成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发文。
专家会审委员会会议由专家会审委员会总召集人组织召开,议题内容涉及到的成员参加,并由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供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议参考。
(二)有关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或重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在提交讨论前,需由业主单位组织专家对拟提交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讨论的事项进行论证、评审、评估,提出评估或评审意见。
(三)拟提交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应报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由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会审会议对申报上会讨论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办公室定期对申报议题和申报材料进行收集,经副主任初审后,报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批。经同意后,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意见做好会议准备。报送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1. 提交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函及议题简要说明;2. PPT汇报材料;3.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提供有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还应提供利害关系人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重大建设项目还应履行方案招投标、专家评审程序,并提供比选方案。
(四)向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汇报的文件中应明确专家推荐方案、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意向方案。
(五)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在审议城乡规划时,应认真听取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城乡规划应坚决予以否决,各审查、审批主体不得通过其审查或审批。
(六)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如代表政府职能部门的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经请示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临时委派一位本部门领导或行业专家代表部门参加会议,并履行委员职责。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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