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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耕地开发工作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9〕49号

来源: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1-08 15:24:5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保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需求,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土地开发中的补充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进行耕地开发,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发程序

1. 计划组织耕地开发的企业和个人,须与县政府签订《耕地开发和“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协议书》,按照县政府年度耕地开发计划组织实施。

2. 耕地开发企业或个人要先编制《项目建议书》,明确开发方案和取土方案,确定开发规模、用土取得方式、复垦措施、生态环境影响。《项目建议书》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备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农业、环保、水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立项实施,未经批准施工的不予立项和验收。

3. 耕地开发须经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同意并与土地承包者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水田开发后必须种植水稻,旱田开发后不准种植非农作物。耕地开发所需土源须经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同意,与当地村委会及土地权属人签订取土协议书。取土需符合相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二、耕地开发规模

每个项目新增耕地规模不低于1000亩,新开发耕地质量不低于12等。

三、耕地开发条件

1. 开发地类应是宜耕未利用地,坡度不超过20度,权属清晰、无争议。

2. 下列区域禁止耕地开发:自然保护地、一级水源保护区、林地、湿地,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视河道、湖泊、水库重要程度外延30至50米。不得毁林造地。

3. 开发水田需有足够的水源并具有自流灌溉条件。

4. 闭坑矿山的复垦可纳入耕地开发管理。

四、耕地开发管理

1. 耕地开发企业或个人负责资源调查、勘测、设计、施工等和全部费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立项申报、工程监管、验收等工作。

2. 项目竣工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初验并协调市、省自然资源部门最终复核验收入库。

3. 验收后占补平衡指标的分配和使用按《耕地开发和“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协议书》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