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5-00742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桓仁县消防安全层级监管范围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 成文日期: | 2025-11-03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发〔2025〕8号 | |
| 关键词: |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桓仁县消防安全层级监管范围的通知
桓政发〔2025〕8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桓仁县消防安全层级监管范围的通知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若干规定》(辽消安委〔2024〕2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公通〔2023〕17号)《本溪市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实施意见》(本消安委〔2024〕18号)《本溪市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本消〔2024〕25号)和《本溪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街道消防监督范围,防止失控漏管,构建“新三级”消防安全监管模式。结合我县消防监督工作实际,现对全县消防监督范围明确如下:
一、消防监督列管单位的确定原则
按照《本溪市消防安全层级监管范围清单》界定标准和“九小场所”监管原则,对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单位进行确定。
二、管辖权限名单
(一)桓仁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单位(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
(二)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单位(九小场所);
(三)桓仁满族自治县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单位(九小场所以下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明确监管主体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原则,明确各级监管范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消防救援部门监管;“九小场所”及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由公安部门(公安派出所)监管;其余单位(场所)由属地乡镇(街道)监管,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管。各行业部门需履行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职责,消防救援部门做好业务指导与培训。各级监管主体需依据界定标准确定列管单位,每年3月底前完成调整与公示。
(二)明晰权责边界与监管规范
各监管层级需按照法定职责、工作方式及内容开展工作,实现从“简单粗泛”到“精准高效”的监管升级,构建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模式。消防救援部门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聚焦消防行政许可落实、设施完好性、疏散通道畅通等核心内容;公安派出所需对“九小场所”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重点开展日常监管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乡镇(街道)需覆盖其余监管对象,做好基础消防管理工作。同时,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可聘请专业专家指导,提升基层监管能力。
(三)强化协同联动与闭环管理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同督改机制,各级监管主体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隐患,需及时向具有相应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移交,移交要件需包含制式检查记录、各类证据材料及消防违法行为移交单,形成“发现—移交—处置—反馈”的监督执法闭环。若发现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公众聚集场所未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违规建筑等情况,需分别移交至住建、消防救援及属地相关部门处理;单位(场所)拒不整改隐患的,需依法移交线索并追究责任。
附件:
1.《桓仁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单位名细》.docx
3.《桓仁满族自治县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单位名细》.doc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