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4-00451 | 发布机构: | |
信息名称: | 关于《桓仁满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排险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解读 | 主题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成文日期: | 2021-03-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桓仁满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排险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9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分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排险使用现阶段分为两类,一类为应急排险、另一类为应急排险维修。
二、适用范围
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楼,有下列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等紧急情形之一的,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以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一)应急排险
1. 楼房外墙面空鼓、开裂有脱落危险;
2. 屋面瓦有脱落危险;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的情形。
(二)应急排险维修
1. 屋面、外墙防水层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严重影响业主生活;
2. 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3. 公共围墙、护(围)栏破损严重或有倒塌危险;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需要立即维修或更新、改造的情形。
三、使用程序
(一)应急排险
1.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向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会同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认定;
2.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排险,并留存排险部位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
3. 施工完毕,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及社区居委会组织竣工验收;
4.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公示维修工程结算金额;
5. 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所有材料,建档备查。
(二)应急排险维修
1. 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提出维修申请进行认定后,由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书》向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提出使用申请;
2.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审核,受理。属于应急维修范围并经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符合条件的,启动维修资金。业主向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提交经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认定的《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组织选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做好工程预算;
3.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书》、《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工程预算书》进行公示并实施维修。同时填写《桓仁县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登记表》;
4.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八卦城街道办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对维修工程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报告;
5. 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整理维修工程资料,建档备查。
四、结算程序
所涉及应急工程直接施工、直接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及施工资料,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将工程结算申请、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局审核。审核合格后,县财政局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二)施工单位依据县财政局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
(三)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工程款拨付至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由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拨付至施工单位。
五、其他
(一)各方职责
1.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向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递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书》、《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
2. 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受理、资金使用情况查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住宅专项资金使用档案整理及各类备案等工作;
3. 施工单位负责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4. 八卦城街道办及各社区负责对维修资金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参加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协助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5. 县财政局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审核和拨付工程款。
(二)施工单位的选用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也可从服务平台中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施工合同的签订
施工合同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担任甲方,受益人作为甲方代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四)结算报审时间
按季度进行集中审核结算。
(五)监理单位聘用
维修资金预算金额超过3万元的维修项目,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界定维修部位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排险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