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5-00730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桓仁县消防安全层级监管范围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 成文日期: | 2025-11-03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桓仁县消防安全层级监管范围的通知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若干规定》(辽消安委〔2024〕2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公通〔2023〕17号)《本溪市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实施意见》(本消安委〔2024〕18号)《本溪市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本消〔2024〕25号)和《本溪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街道消防监督范围,防止失控漏管,构建“新三级”消防安全监管模式。结合我县消防监督工作实际,现对全县消防监督范围明确如下:
一、消防监督列管单位的确定原则
按照《本溪市消防安全层级监管范围清单》界定标准和“九小场所”监管原则,对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单位进行确定。
二、管辖权限名单
(一)桓仁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单位(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
(二)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单位(九小场所);
(三)桓仁满族自治县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单位(九小场所以下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监管主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属地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监管,“九小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除上述范围外的单位(场所)由单位(场所)属地街道(乡镇)负责监管,具体界定标准参照《本溪市消防安全层级监管范围清单》。消防救援部门、公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要依据界定标准,确定各自监管单位,每年3月底前按照相关规定及消防监管权限,完成列管单位调整、公示。
(二)明晰工作职权。各监管层级要按照法定职责、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开展工作,实现不同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单位的差异化监管,由“简单粗泛”向“精准高效”升级,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具体工作职权参照《本溪市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工作职权清单》。
(三)加强执法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协同督改,各监管层级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向具有相应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移交,做到隐患不消除不放松、违法行为不处理不放松,形成消防监督执法闭环,实现隐患治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溪市消防安全层级监管违法行为移交办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业务由桓仁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桓仁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单位名细247家(重点单位190和非重点单位57家).xlsx
附件2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单位名细(九小场所1478家).xlsx
附件3:桓仁满族自治县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单位名细(九小场所以下单位4011家).xlsx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